1、清徐县畜牧局各部门职责如下:局办公室:负责本局的综合协调和综合服务,包括人事、劳资、文书、统计、宣传报道、文印、档案等工作。同时,组织重大会议、活动、学习等各项事宜。畜牧站:负责畜牧适用技术的引进、推广、技术培训,并对畜牧业发展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和经济分析,以掌握新情况和新问题。
1、《条例》的主要特点包括:体现山西特色、完善城乡规划体系、强化规划实施、增强可操作性、形成对项目全过程的管理体系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以及其他特点,如确立规划委员会制度、对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作出指导性规定、规范许可条件等。
2、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主要聚焦于城乡规划的实施,旨在通过一系列规定促进山西省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。第一章第一节一般规定中,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遵循城镇体系规划,推进城镇化进程。同时强调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需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、镇总体规划相协调。
3、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详细阐述了城乡规划的制定流程和内容。条例共分七条,规定了规划的分类与期限、审批权限与备案要求、规划编制的主体与内容等关键要素。
4、第一条根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,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,适用本条例。
5、宽度,建筑高度,建筑密度,容积率等内容的行为。控制性详细规划补充,是指不改变前两款规定的内容,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完善的行为。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。1991年9月19日制定、1997年12月4日修正的《山西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〉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6、省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镇密集地区规划。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,由省人民政府审批;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,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,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。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。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,报省人民政府审批。
1、第一条 为保护晋祠泉,合理开发和利用泉域水资源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太原市晋祠泉域保护区范围是:东边界:沿柳林河与狮子河的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,折向三给村沿汾河至汾河二坝。
2、第三条 凡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开发、利用、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的活动,均适用本条例。第四条 市、有关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,将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,实现泉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。
3、第一条 为加强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,合理开发利用泉域水资源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泉域水资源是指岩溶泉水的补给,径流和排泄范围内的地表水、地下水。